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教学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以及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掌握创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创业的整体流程和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创业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各类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以课堂讲座形式为主,辅以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
培训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以1.5天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一般不超过80人。
第五条 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小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
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以10天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六条 创业模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其主要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培训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
培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50个课时、上机实训个50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七条 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风险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并辅以模拟实训教学方式,着重加强创业者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财税知识、融资办法等方面的训练。
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50个课时、个案辅导30个课时),以7天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创业培训年度目标任务,制订本级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及实施要求,并分解下达相关定点培训机构。
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学员组织情况和其他因素,合理制订本单位开班计划及各班次具体培训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进行开班申报,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一式4份)以及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受理开班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开班信息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创业培训开班信息和学员报名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基本读写和计算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含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毕业前1年的在校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还应具有一定的创业条件和创业能力;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应为已创业6个月以上的初始创业者或经营管理者。
第十四条 学员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附件1)。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对报名学员进行创业能力面试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人员筛选。其中创业意愿较强、创业条件较好的人员,可优先安排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各类创业培训规定教材由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根据开班人数汇总申购,全省统一配发。
第十七条 培训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定点培训机构优先从取得创业培训助理资格的人员中选聘,并在培训期间全程跟班,负责教学辅助、学员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从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授课教师,每班次授课教师不超过2人。培训期间不得调换教师,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经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书面批准。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前应通过专业工具和方法对每一名学员进行培训需求分析(TNA),并根据分析结果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案。培训教案(电子文档)须报定点培训机构和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备查。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培训类别,严格按照《创业培训教室布置要求》(附件2)配备教学设备并进行教学环境布置。
第二十一条 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不同教具,加强个性指导和教学互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确保按时完成授课任务并保证培训效果。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定点培训机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讲解本地创业政策,以及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第二十三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创业意识培训学员应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培训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实际需求,采取现场走访、电话咨询、定期召回等方式,为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学员基本信息及其参加培训、考核和培训后自主创业等有关情况。有关材料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应通过学员意见反馈(心得)、教学互评、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等方式,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须填写《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3);培训结束时,要提交《创业培训学员学习心得记录表》(附件4)。授课教师应逐日评估学员对培训的满意度,对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予以回应,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学互评,从课程设计、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效果等方面对授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填写《教师教学情况互评表》(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结束时,授课教师应撰写《培训班(TOE)活动报告》(附件6)、《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7),及时总结培训班教学组织实施情况,经定点培训机构签章后,报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
第三十条 培训结束前,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理论考试和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理论考试或计划书答辩评审不合格学员,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员意见反馈(心得)、教学互评、理论考试、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等原始资料由定点培训机构归档保存,相关汇总情况须报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备案,作为师资年度考核和定点培训机构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地创业培训教学监管系统,包括远程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等具体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的教学监管工作。暂不具备远程视频检查条件的,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培训机构开班申请。
第三十四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应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安排专人实施教学检查。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自办培训机构的,教学检查人员不得由培训机构人员兼任。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学远程视频检查系统应能够覆盖教室内全部教学区域,具备即时开启和动态图像传送功能。
第三十六条 各类创业培训每班次远程视频检查不得少于2次。视频检查主要内容为课时计划执行、教室环境布置以及学员、授课教师、班主任出勤等方面情况。视频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截取不同视角的图像保存备案,每次视频截图不少于3幅。
第三十七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开展远程视频检查的同时,还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以2人以上为一组,采取随机暗访形式实施,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二)授课教师是否具备相应培训类别师资资格,班主任是否在现场跟班管理,是否与开班申报一致。
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时,需拍摄培训现场数码照片或影像资料保存备案,数码照片每次不少于3幅,影像资料一般不短于30秒。同时如实填写《创业培训教学及组织管理考评表》(附件8),并由检查人员及培训班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教学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应要求并监督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班。情节严重或违规2次以上的,取消该班申报补贴资金资格:
第四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根据教学检查记录,采用教学检查出勤实到人数和检查次数加权平均的办法核定初报人数,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反馈给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十二条 平均出勤人数达到90%以上可以满员初报,平均出勤率未达到90%的班次,以平均出勤人数除以0.9确定初报人数。
第四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核定的初报人数整理制作《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9),报送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组织人员按30%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填写《创业培训电线)。
第四十四条 在电话回访中,确认定点培训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的,按照1:3的比例扣减本班申报补贴资金人数。扣减人数超过初报人数50%的,应当对全部学员进行电话回访,并全面复核有关教学检查记录,据实核定申报补贴资金人数。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班申报资格。
第四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核定的申报人数提交《创业培训合格证申请表》(附件11)和学员基本情况资料,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核准学员培训信息后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或在学员证件相应位置盖章标注培训类别和时间。
第四十六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定点培训机构教学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管理。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检查各市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授课教师、班主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教学检查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属单位调离教学检查岗位。符合行政处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