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对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
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恶性案件的机构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全省各地将在艺考前后等重要时段,开展艺考培训专项治理,重点围绕培训资质、培训收费、培训安全、招考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